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38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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