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工程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工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甲○○部分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
二、原告丙○○部分為壹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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