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裁定應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