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4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55號)判處罰金6,000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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