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戊○○己○○庚○○丁○○
號辛○○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黃義成法官林坤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