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劉詩柔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3年1月20日院鎮 文孝 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意旨參照)。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 欽文仁 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該案現由鈞院審理中,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調閱開庭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為 劉郡穎 ,被告為 王玉君李家有李家宇 ,聲請人則為原告劉郡穎之法定代理人,且該案於106年11月10日判決,於10
6年12月12日確定等節,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而該案之當事人劉郡穎為00年
0月00日生,現已成年,聲請人已非其法定代理人,自非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再者,該案已於106年12月12日判決確定,聲請人迄109年6月8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得聲請之6個月期限,聲請人復未陳明欲調閱之錄音光碟期日,亦未敘明聲請調閱法庭錄音光碟用途,或與前開事件間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關聯性,其所為聲請難謂為合法。又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聲請人如欲爭執上開事件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且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亦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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