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林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金龍前因犯竊盜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確定合併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七年五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七年五月七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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