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 蔡寶玉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忠栢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5,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104,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3,76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5,080元,尚欠新台幣28,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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