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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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9號聲請人 林語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志龍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敘明41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
㈡聲請人提出之41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且未約定利息利率,
依法僅得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請查明後敘明或更正之。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其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僅得要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