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01號聲請人 鍾林碧桃 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瑞櫻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757085號,內載金額新臺幣960,000元,未載到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相對人於107年12月17日補正狀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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