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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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東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東卿: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㈡、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㈢、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㈣、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廖東卿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九十三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十月、八月、五月嗣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另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九十四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確定;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六月、六月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前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與減得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接續執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犯有,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個別犯意,分別於:
㈠、九十八年八月初某日,在南投縣○○鎮○○路旁,見該處停有 陳淑鳳 之機車,徒手竊取機車置物箱內、陳淑鳳所有如附表認領人為陳淑鳳之物品,得手後逃離現場。
㈡、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早上至下午五時間某時,至 趙麗文 位在新北市○○區○○路二段三十六弄六號五樓住處,乘住處無人,以不詳方法侵入其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趙麗文所有如附表認領人為趙麗文之物品,得手後逃離現場。
㈢、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至二十七日上午八時間某時,至 陳俊吉 位在南投縣○○鎮○○路○巷○號之倉庫(無證據得以證明確係夜間;無證據得以證明該處確係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乘倉庫無人,以不詳方法侵入其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陳俊吉所有如附表認領人為陳俊吉之物品,得手後逃離現場。
㈣、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某時至下午七時間某時(無證據得以證明確係夜間),至 趙寶慶 位在新北市○○區○○街○○○號三樓住處,乘住處無人,以不詳方法侵入其內,徒手竊取趙寶慶所有如附表認領人為趙寶慶之物品,得手後逃離現場。
三、嗣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廖東卿駕駛牌照號碼六○三九-WM號自用小貨車,載運如附表一所示贓物及物品,行經新竹縣道二一線公路新竹縣○○鎮○○里○鄰路段,為警方察覺行跡可疑,予以盤查攔檢,當場在車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贓物及物品(業據領回,認領情形詳如附表所載),再循線查獲。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東卿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之警詢調查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前案紀錄等傳聞證據並無異議。查被告於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該等傳聞證據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認該等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具備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七十八頁至第七十九頁審判筆錄),核與其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大致相符(六四五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八頁調查筆錄、第五十三頁至第五十五頁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陳淑鳳、趙麗文、陳俊吉、趙寶慶供述失竊情節纂詳(陳淑鳳部分,三八○六號偵查卷第三頁至第五頁調查筆錄、六六八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七頁詢問筆錄、第九頁訊問筆錄;趙麗文部分,六四五號偵查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調查筆錄,六六八號偵查卷第七頁詢問筆錄、第九頁訊問筆錄;陳俊吉部分,三八○六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八頁調查筆錄;趙寶慶部分,六四五號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一頁調查筆錄,六六八號偵查卷第七頁至第八頁詢問筆錄、第九頁訊問筆錄),復有警方搜索扣押贓物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各該被害人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可資佐證(六四五號偵查卷第十四頁至第四十頁,三八○六號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六頁、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三頁)。從而,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加重竊盜罪構成要件為「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業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於0月000日生效,修正後之同款構成要件變更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修正後規定刪除夜間之限制,其修正立法理由略以:「鑑於民眾工作時間涵蓋日、夜間時段,故現行加重竊盜罪僅就夜間侵入住宅為加重構成要件,不足以保障全體民眾之利益。爰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僅限於夜間侵入,修正後無論日間或夜間侵入均屬構成加重條件,修正後增加修正前所無之加重條件,修正後法律非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律。是核被告事實欄㈠、㈢所為,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此部分犯行依行為時及裁判時法律均止於普通竊盜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事實欄㈡、㈣所為,行為時皆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裁判時則該當修正後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依上述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行為時法律,即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四、檢察官起訴認事實欄㈢、㈣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建築物之加重竊盜罪,固非無見。惟查,事實欄㈢之侵入時間,被告稱之不復記憶(本院卷第七十八頁審判筆錄),被害人陳俊吉則稱係「二十六日下午五時離去至二十七日上午八時發現失竊」之間,失竊地點供作倉庫使用(三八○六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八頁調查筆錄)。準此,被告行為時間既非完全涵蓋夜間,且失竊地點係屬倉庫,查無證據得認侵入時確屬夜間,或該處確係有人居住其內,被告仍有可能在日間侵入,或侵入地點乃非屬住宅或非供人居住之建築物,礙難遽認存有該款加重條件。事實欄㈣之侵入時間,被告稱之不復記憶(本院卷第七十八頁審判筆錄),被害人趙寶慶則稱「下午七時許發現自宅遭竊」(六四五號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一頁調查筆錄)。據此,被告顯係利用被害人外出之際犯案,自被害人日間外出至下午七時發現止之時段,均有可能係被告侵入之時,時段既然包括日間,且無證據得認被告侵入之時確屬夜間,自不能率為不利被告該當加重條件之認定。依上所陳,查無積極證據得認被告如事實欄㈢、㈣之竊盜犯行具備該款加重條件,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該部分普通竊盜之犯行。
五、被告如事實欄所示四次犯行,時間地點迥然可分,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九十三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十月、八月、五月嗣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另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九十四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確定;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六月、六月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前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與減得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接續執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二四三五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二十八頁,本院卷第十二頁至第四十七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係屬累犯,所犯四罪均應依據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依被告陳述(本院卷第七十九頁審判筆錄)及上揭前案紀錄之記載,審酌被告年富力盛,不思進取,貪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未受明顯刺激;隨機竊取路旁機車置物箱內物品,或以不詳手法侵入住處或倉庫之犯罪手段;離婚,育有二名子女,一男一女,分別為十六、十八歲,父母均健在、六十餘歲、種植水果維生,三妹一弟,之前從事種田、賣水果工作之生活狀況;曾有麻藥、毒品、竊盜、贓物、妨害風化等前科,品行非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竊得財物甚多,遍及證件、古董、古錢、茶具、珠寶等,恣意侵入住宅或倉庫,危害社會治安,足致人心惶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犯罪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贓物及物品、認領人一覽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已認領│認領人│附註│├──┼───────────┼────┼───┼───┼────┤│1│趙寶慶身分證│1張│V│趙寶慶││├──┼───────────┼────┼───┼───┼────┤│2│趙寶慶健保卡│1張│V│趙寶慶││├──┼───────────┼────┼───┼───┼────┤│3│咖啡色手鐲│1個│V│趙寶慶││├──┼───────────┼────┼───┼───┼────┤│4│人民幣1元紙鈔│1張│V│趙寶慶││├──┼───────────┼────┼───┼───┼────┤│5│人民幣10元紙鈔│6張│V│趙寶慶││├──┼───────────┼────┼───┼───┼────┤│6│人民幣50元紙鈔│4張││││├──┼───────────┼────┼───┼───┼────┤│7│新台幣50元舊版紙鈔│4張│V│趙寶慶││├──┼───────────┼────┼───┼───┼────┤│8│新台幣10元舊版紙鈔│14張│V│趙寶慶││├──┼───────────┼────┼───┼───┼────┤│9│新台幣100元舊版紙鈔│8張│V│趙寶慶││├──┼───────────┼────┼───┼───┼────┤│10│新台幣1,262元││V│趙麗文││├──┼───────────┼────┼───┼───┼────┤│11│舊版新台幣32元││V│趙麗文││├──┼───────────┼────┼───┼───┼────┤│12│人民幣337元││V│趙麗文││├──┼───────────┼────┼───┼───┼────┤│13│各國硬幣│1批│V│趙麗文││├──┼───────────┼────┼───┼───┼────┤│14│金融卡│12張│V│趙麗文││├──┼───────────┼────┼───┼───┼────┤│15│信用卡│21張│V│趙麗文││├──┼───────────┼────┼───┼───┼────┤│16│龍身花瓶│1個│V│陳俊吉││├──┼───────────┼────┼───┼───┼────┤│17│灰花瓶│1個│V│陳俊吉││├──┼───────────┼────┼───┼───┼────┤│18│ 鳳凰 圖樣白花瓶│1個│V│陳俊吉││├──┼───────────┼────┼───┼───┼────┤│19│獅子圖樣白花瓶│1個│V│陳俊吉││├──┼───────────┼────┼───┼───┼────┤│20│藍花瓶│1個│V│陳俊吉││├──┼───────────┼────┼───┼───┼────┤│21│陶瓶│1個│V│陳俊吉││├──┼───────────┼────┼───┼───┼────┤│22│清仿宋官窯花瓶│1個│V│陳俊吉││├──┼───────────┼────┼───┼───┼────┤│23│花瓶│1對│V│陳俊吉││├──┼───────────┼────┼───┼───┼────┤│24│雕花花瓶│1個│V│陳俊吉││├──┼───────────┼────┼───┼───┼────┤│25│藍色茶壺│1個│V│陳俊吉││├──┼───────────┼────┼───┼───┼────┤│26│瓷鼎│1個│V│陳俊吉││├──┼───────────┼────┼───┼───┼────┤│27│ 木達摩 雕像│1個│V│陳俊吉││├──┼───────────┼────┼───┼───┼────┤│28│燭檯│1對│V│陳俊吉││├──┼───────────┼────┼───┼───┼────┤│29│酒壺│1個│V│陳俊吉││├──┼───────────┼────┼───┼───┼────┤│30│樹幹狀茶壺│1個│V│陳俊吉││├──┼───────────┼────┼───┼───┼────┤│31│米色茶壺│1個│V│陳俊吉││├──┼───────────┼────┼───┼───┼────┤│32│龍頭蓋茶壺│1個│V│陳俊吉││├──┼───────────┼────┼───┼───┼────┤│33│飄香茶壺│1組│V│陳俊吉││├──┼───────────┼────┼───┼───┼────┤│34│茶壺│1個│V│陳俊吉││├──┼───────────┼────┼───┼───┼────┤│35│茶壺│1組│V│陳俊吉││├──┼───────────┼────┼───┼───┼────┤│36│大花瓶│1個│V│陳俊吉││├──┼───────────┼────┼───┼───┼────┤│37│茶杯│1組│V│陳俊吉│1組5個│├──┼───────────┼────┼───┼───┼────┤│38│方形茶具│1組│V│陳俊吉││├──┼───────────┼────┼───┼───┼────┤│39│長形茶具│1組│V│陳俊吉││├──┼───────────┼────┼───┼───┼────┤│40│葫蘆形茶具│1組│V│陳俊吉││├──┼───────────┼────┼───┼───┼────┤│41│圓形茶具│1組│V│陳俊吉││├──┼───────────┼────┼───┼───┼────┤│42│石頭│1個│V│陳俊吉││├──┼───────────┼────┼───┼───┼────┤│43│方形印章│1個│V│趙麗文││├──┼───────────┼────┼───┼───┼────┤│44│圓形印章│1個│V│趙麗文││├──┼───────────┼────┼───┼───┼────┤│45│木雕│1個│V│陳俊吉││├──┼───────────┼────┼───┼───┼────┤│46│中空木雕│1個│V│陳俊吉││├──┼───────────┼────┼───┼───┼────┤│47│圓陶片│1個│V│陳俊吉││├──┼───────────┼────┼───┼───┼────┤│48│新臺幣發行50週年紀念幣│7套│V│趙麗文│誤為6套│├──┼───────────┼────┼───┼───┼────┤│49│光復50週年紀念幣│1套│V│陳俊吉││├──┼───────────┼────┼───┼───┼────┤│50│新臺幣硬幣精鑄版│1套│V│趙麗文││├──┼───────────┼────┼───┼───┼────┤│51│SWAROVSKI手鍊│1條│V│趙麗文││├──┼───────────┼────┼───┼───┼────┤│52│ 都彭 領帶夾│1個│V│趙麗文││├──┼───────────┼────┼───┼───┼────┤│53│胸針│1個│V│趙麗文││├──┼───────────┼────┼───┼───┼────┤│54│都彭袖扣(1組)│2個│V│趙麗文││├──┼───────────┼────┼───┼───┼────┤│55│黑白珠項鍊│2條│V│趙麗文││├──┼───────────┼────┼───┼───┼────┤│56│珍珠項鍊│1條│V│趙麗文││├──┼───────────┼────┼───┼───┼────┤│57│ 蔣公 九秩誕辰紀念幣│1組│V│陳俊吉││├──┼───────────┼────┼───┼───┼────┤│58│金環玉手鐲│1個│V│趙麗文││├──┼───────────┼────┼───┼───┼────┤│59│藍珠項鍊│1條│V│陳俊吉││├──┼───────────┼────┼───┼───┼────┤│60│MONET項鍊│1條│V│趙麗文││├──┼───────────┼────┼───┼───┼────┤│61│玉手鐲│1個│V│陳俊吉││├──┼───────────┼────┼───┼───┼────┤│62│粗玉手鐲│1個│V│陳俊吉││├──┼───────────┼────┼───┼───┼────┤│63│深綠玉手鐲│1個│V│陳俊吉││├──┼───────────┼────┼───┼───┼────┤│64│鳳凰玉手鐲│1個│V│陳俊吉││├──┼───────────┼────┼───┼───┼────┤│65│戒指│1個│V│陳俊吉││├──┼───────────┼────┼───┼───┼────┤│66│墜子│1個│V│趙麗文││├──┼───────────┼────┼───┼───┼────┤│67│胸針│3個│V│陳俊吉│誤為2個│├──┼───────────┼────┼───┼───┼────┤│68│珍珠胸針│1個│V│趙麗文││├──┼───────────┼────┼───┼───┼────┤│69│耳環│5付│V│陳俊吉││├──┼───────────┼────┼───┼───┼────┤│70│玉石胸針│1個│V│陳俊吉││├──┼───────────┼────┼───┼───┼────┤│71│玉手鐲│1個│V│陳俊吉││├──┼───────────┼────┼───┼───┼────┤│72│手鍊、戒指│各1個│V│趙麗文││├──┼───────────┼────┼───┼───┼────┤│73│佛像木雕│1個│V│陳俊吉││├──┼───────────┼────┼───┼───┼────┤│74│KILLS手錶│1個│V│趙麗文││├──┼───────────┼────┼───┼───┼────┤│75│NEWSWISS手錶│1個││││├──┼───────────┼────┼───┼───┼────┤│76│unique手錶│1個│V│趙麗文││├──┼───────────┼────┼───┼───┼────┤│77│Premiex手錶│1個│V│趙麗文││├──┼───────────┼────┼───┼───┼────┤│78│Unique手錶│1個││││├──┼───────────┼────┼───┼───┼────┤│79│TITUS手錶│1個│V│趙麗文││├──┼───────────┼────┼───┼───┼────┤│80│米鼠手錶│1個│V│趙麗文│米老鼠│├──┼───────────┼────┼───┼───┼────┤│81│LICORNE手錶│1個││││├──┼───────────┼────┼───┼───┼────┤│82│鱷魚手錶│1個│V│趙麗文││├──┼───────────┼────┼───┼───┼────┤│83│皮帶錶│1個│V│趙麗文││├──┼───────────┼────┼───┼───┼────┤│84│紅色米老鼠手錶│1個│V│趙麗文││├──┼───────────┼────┼───┼───┼────┤│85│HOBOB手錶│1個││││├──┼───────────┼────┼───┼───┼────┤│86│紅骷髏頭手錶│1個│V│趙麗文││├──┼───────────┼────┼───┼───┼────┤│87│Germate手錶│1個││││├──┼───────────┼────┼───┼───┼────┤│88│雙時區米老鼠手錶│1個│V│趙麗文││├──┼───────────┼────┼───┼───┼────┤│89│藍色錶│1個│V│趙麗文││├──┼───────────┼────┼───┼───┼────┤│90│CHIMAN手錶│1個│V│趙麗文││├──┼───────────┼────┼───┼───┼────┤│91│SEIKO手錶│1個│V│趙麗文││├──┼───────────┼────┼───┼───┼────┤│92│QUARTZ手錶│2個│V│趙麗文││├──┼───────────┼────┼───┼───┼────┤│93│ELLE手錶│1個│V│趙麗文││├──┼───────────┼────┼───┼───┼────┤│94│JAGA手錶│1個││││├──┼───────────┼────┼───┼───┼────┤│95│Sunmex手錶│1個││││├──┼───────────┼────┼───┼───┼────┤│96│QUARTZ手錶│2個│V│趙麗文││├──┼───────────┼────┼───┼───┼────┤│97│QUARTZ懷錶│3個│V│趙麗文│認領其2│├──┼───────────┼────┼───┼───┼────┤│98│ASTROBOY手錶│1個│V│趙麗文││├──┼───────────┼────┼───┼───┼────┤│99│珠子項鍊│1條│V│趙麗文││├──┼───────────┼────┼───┼───┼────┤│100│MANKA手錶│1個│V│陳俊吉││├──┼───────────┼────┼───┼───┼────┤│101│銀色項鍊│1條│V│陳俊吉││├──┼───────────┼────┼───┼───┼────┤│102│乳白色項鍊│1條│V│陳俊吉││├──┼───────────┼────┼───┼───┼────┤│103│玉項鍊( 含玉墜 )│1條│V│陳俊吉││├──┼───────────┼────┼───┼───┼────┤│104│雙色珠鍊│1條│V│陳俊吉││├──┼───────────┼────┼───┼───┼────┤│105│黃色珠鍊│3條│V│陳俊吉││├──┼───────────┼────┼───┼───┼────┤│106│黑色項鍊│3條│V│陳俊吉││├──┼───────────┼────┼───┼───┼────┤│107│米黃色項鍊│12條│V│陳俊吉││├──┼───────────┼────┼───┼───┼────┤│108│乳白色項鍊│1條│V│陳俊吉││├──┼───────────┼────┼───┼───┼────┤│109│五色項鍊│1條│V│陳俊吉││├──┼───────────┼────┼───┼───┼────┤│110│翠綠色項鍊│1條│V│陳俊吉││├──┼───────────┼────┼───┼───┼────┤│111│淡紅色項鍊│1條│V│陳俊吉││├──┼───────────┼────┼───┼───┼────┤│112│紫色項鍊│1條│V│陳俊吉││├──┼───────────┼────┼───┼───┼────┤│113│四色項鍊│2條│V│陳俊吉││├──┼───────────┼────┼───┼───┼────┤│114│紅色項鍊│2條│V│陳俊吉││├──┼───────────┼────┼───┼───┼────┤│115│十字架項鍊│1條│V│陳俊吉││├──┼───────────┼────┼───┼───┼────┤│116│白色項鍊│2條│V│陳俊吉││├──┼───────────┼────┼───┼───┼────┤│117│貝殼項鍊│1條│V│陳俊吉││├──┼───────────┼────┼───┼───┼────┤│118│透明項鍊│2條│V│陳俊吉││├──┼───────────┼────┼───┼───┼────┤│119│ 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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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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