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開勇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開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開勇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開勇前於103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訴字第1628號判決就:㈠業務侵占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7罪)、8月(共3罪)、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㈡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
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㈢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
105年1月4日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29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