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許玉梅 被告 曾福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110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劉正偉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