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瑞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借據雖約定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惟依民法第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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