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39號聲請人 林惠敏 代理人 蔡宗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56│├──┼──────────────┼───────┼──┼──┤│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8│├──┼──────────────┼───────┼──┼──┤│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