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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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洪姿美 代理人 葉雅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惠如┌───────────────────────────────────┐│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0569號│股票│1│1│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