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50號上訴人中央印製廠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被上訴人 黃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上訴人於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10年之薪資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1,800元(每月40,765元×120個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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