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53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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