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先位原告新竹一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元
備位原告林威至
任施惠
任翔暉
孫卉
林郁祥
余振華
余中涵
謝文元
宋棋 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