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先位原告新竹一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元

備位原告林威至

任施惠

任翔暉

任致成

王慧珍

靳莉

呂瀛珠

陳家妤

汪欣

孫卉

林郁祥

陳敏娥

黃劭穎

蔡鈺芃

陳伊慈

黃琮芸

林先中

簡銘進

周湘諭

許朝榮

黃賢修

廖國彰

黃雅君

曾祥峻

伍惠陵

金素萍

徐光宏

曾崢

康娟

黃安邦

王傑智

黃達鈞

黃忠義

江天健

王騰儀

褚淑慧

劉文琦

王惠子

彭永州

彭立民

辜慧玲

黃鈺婷

周怡汝

余振華

余中涵

羅玉珍

陳銹鎂

張培炫

余振華

莊嚴

高立

蘇文才

蔡及銘

陳幸保

陳汝芸

陳汝芩

李詩如

鄭宇翔

劉治麟

鍾菀琳

劉淑芬

王依婷

林育菁

潘孟文

汪德美

郭鴻毅

陳華生

黃毓基

廖育德

唐迎華

黃偉裕

余中涵

謝文元

言瑋

陳秋香

李俊雨

劉月春

李佳靜

魏天助

邱瑞月

張峯銘

宋棋

林育賢

白佩玉

林巧倩

張澤恩

黃家睿

林志修

黃慧娟

白旻樺

吳柏輝

許麗芳

朱慶芳

謝志昌

黃立羣

黃慧菁

洪紹祐

黃京雄

蔡慧婷

毛麗貞

呂怡瑱

張竣翔

李庭夏

鄭良儀

鄭力恒

林沛靜

馮文盈

莊惠嵐

徐志安

葉建勲

卓德忠

張勝傑

李芳甄

曹志豪

陳佳慧

吳碧霞

曾詩棠

方秋娟

曾增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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