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陳柳眉 被告 林龜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依民法833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元(計算式:土地登記謄本載每年地租20元×15倍=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