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債權人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鄧双奎 債務人 陳贊元 (即 陳再復 之繼承人)債務人陳 伊恩 (即陳再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贊元、 陳伊恩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再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新玉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資料附卷可參,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贊元、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000│伊恩│09月04日起││內者依年息│││元││││2.944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3.2124%│││││││計算│└──┴────┴─────┴──────┴──────┴───────┘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贊元、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000│伊恩│10月05日起││內者依年息│││元││││2.944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3.212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