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 張茹茵 非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憲志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對相對人洪憲志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及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42號家事起訴狀影本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