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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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張耀銘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 王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