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8月18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6日(期間末日原為96年2月18日,是日至同年月25日為農曆春節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6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素昭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88年6月21日│14,500元│KB0000000│││││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