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峪嘉律師
柏有為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064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甲○○係設於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之讚鴻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讚鴻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讚鴻公司於起訴書附表1(以下簡稱附表1)所示之匯款日期,有附表1所示匯款至附表1收款人帳戶之交易行為(受款行華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應更正為彰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89年至94年間,故意遺漏該等會計事項,使得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不為記錄,致讚鴻公司89年至94年(不包括93年)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足生損害於讚鴻公司之股東及主管機關對公司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另甲○○於95年間故意遺漏附表1編號20之會計事項,使得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不為記錄,致讚鴻公司於95年12月31日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亦發生不實之結果,足生損害於讚鴻公司之股東及主管機關對公司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另補充財政部台彎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6年4月24日、96年11月1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一字第0961010624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之讚鴻公司89年度至95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被告甲○○於審理中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故意遺漏記錄起訴書附表2所示匯款(附表之華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應更正為彰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罪嫌等語。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此部分匯款與讚鴻公司無關,無記入讚鴻公司會計帳冊之必要。經查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金額,係由被告於香港所立之彰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之帳戶(SUNNYBOOMCOLTD,帳號000-00-000000-0)所匯出,惟該帳戶係由被告於大陸地區所設之珠海市斗門讚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讚鴻公司)所使用,有被告提出之珠海讚鴻公司報價單影本12紙附卷可稽,被告所辯尚非無據,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因起訴書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4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現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