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陳佩妘 被告 林逸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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