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務人 孫葦苓 即 洪葦苓 即優越資優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