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俞品妤 即 俞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 陸萬肆仟 陸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俞品妤即俞淑華於民國87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年06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78,293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