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唐慧芬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強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張強間假扣押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104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全部法律扶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資料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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