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漏未向被告戶籍地址「桃園
縣○○鎮○○路○段○○○號」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3日上午9時
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部分並重行送
達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