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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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漏未向被告戶籍地址「桃園
縣○○鎮○○路○段○○○號」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3日上午9時
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部分並重行送
達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