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3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文化藝術家NO2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彩蓮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6
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台幣陸佰陸拾貳元,
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美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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