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員簡他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巷13
代 理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簡他調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14日下午3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林文斌
調解委 員 丁○○
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對人代理人 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自民國96年4月5日起,至96年12月5日止,按月於
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元。
二、相對人願自97年1月5日起,至98年2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零柒佰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