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江國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國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江國政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四月、二年六月在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江國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4月│無││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9年基簡字第1458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9年7月12日採尿回溯5日內│99年7月23日採尿回溯5日內│99年7月30日採尿回溯5日內│├──────┼─────────────┼─────────────┼─────────────┤│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毒偵字第1414、14│99年度毒偵字第1414、14│99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案號│40號│40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基簡字第1458號│99年基簡字第1458號│99年基簡字第1464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0月1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基簡字第1458號│99年基簡字第1458號│99年基簡字第1464號│││號│││││判決├──┼─────────────┼─────────────┼─────────────┤││確││││││定│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5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66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66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059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無││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9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9年2月11日│99年2月25日│99年9月11日採尿回溯4日內│├──────┼─────────────┼─────────────┼─────────────┤│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偵字第4403、4479│99年度偵字第4403、4479│99年度毒偵字第1871號││案號│號│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779號│99年度訴字第779號│99年基簡字第1705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16日│99年11月16日│99年11月18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訴字第779號│99年度訴字第779號│99年基簡字第1705號│││號│││││判決├──┼─────────────┼─────────────┼─────────────┤││確││││││定│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20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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