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亞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亞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謝亞伶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受刑人謝亞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5日│99年12月18日│100年1月2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號│毒偵字第351、380│毒偵字第351、380││││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12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7日│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129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1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66號│執字第1189號│執字第1189號│└────────┴────────┴────────┴────────┘┌────────┬────────┬────────┬────────┐│編號│4│5│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9日│100年1月19日│99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02、507│毒偵字第502、507│字第5456號、100│││號│號│年度偵字第526、│││││65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2│100年度訴字第202│100年度基簡字第││││號│號│3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20日│100年3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2│100年度訴字第202│100年度基簡字第││││號│號│302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08號│執字第1508號│執字第1516號│└────────┴────────┴────────┴────────┘┌────────┬────────┬────────┬────────┐│編號│7│8│9│├────────┼────────┼────────┼────────┤││竊盜│竊盜│詐欺││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4日│100年1月1日│99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5456號、100│字第5456號、100│偵字第1007號│││年度偵字第526、│年度偵字第526、││││652號│65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47││││302號│30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5月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47││││302號│302號│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100年6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16號│執字第1516號│執字第1698號│└────────┴────────┴────────┴────────┘┌────────┬────────┬────────┐│編號│10│11│├────────┼────────┼────────┤││詐欺│詐欺││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5日│100年1月19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07號│偵字第100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7│100年度易字第14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7│100年度易字第147││││號│號││判決│││││├────┼────────┼────────┤││判決│100年6月7日│100年6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98號│執字第1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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