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9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何美芳 被告 吳酈紜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9年度易字第2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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