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銘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795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伍包(驗餘淨重參拾陸點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肆點參玖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959號被告藍銘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已死亡而以108年度聲撤字第3號撤回起訴在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包(驗餘淨重36.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4.392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95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已死亡而以108年度聲撤字第3號撤回起訴在案,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起訴書、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塊狀物14包、粉末1包共15包經鑑驗後,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36.78公克,因鑑驗用罄0.08公克,驗餘淨重36.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774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另扣案晶體2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4.3967公克,因鑑驗用罄0.0038公克,驗餘淨重4.3929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堪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對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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