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人璠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人璠係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瀧澤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告訴人 翁石松 係瀧澤公司總務部副理,2人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下午5時50分許,在瀧澤公司1樓公眾得進出之辦公區空間內,翁石松與唐人璠因故發生口角爭執,唐人璠心生不悅,竟在上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混蛋」等語辱罵翁石松,足以貶損翁石松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唐人璠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翁石松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