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易霖 被告 何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