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黃紀恭仁 被告 曹哲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