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許馨勻 訴訟代理人 毛美雯
毛美玉 上原告與被告 許添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