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開庭前分別具狀陳報系爭違章建築工廠,與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北子店571建號農舍,二者間有無各自獨立之出入口,並提出照片為證)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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