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權已經喪失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於97年8月28日(星期四)屆滿,上訴人竟遲至97年9月1日始行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依首揭條文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