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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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297號、97年執卯字第5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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