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陳麗玲~B法官朱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易德工程有限公司蔡│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壹拾萬元│0000000││││忠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