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F0~T48┌──────────────────────────────────────────────────┐│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九0─NY─0000五0─一││壹│伍仟││├─┼───────────────┼──────────────┼────┼───┼────┼───┤│2│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三四六一七─一││壹│伍佰柒拾││││││││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