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鄭石勇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複代理人 張軒豪 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石才
鄭石良 鄭石元 鄭石文 鄭美子 鄭瑞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莉芸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公示送達)上訴人 鄭瑞賢 被上訴人 鄭石川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