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告 鄭石川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王一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被告 鄭石才
鄭石良 鄭石元 鄭石文 被告 鄭美子 被告 鄭石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被告 鄭瑞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莉芸 被告 鄭瑞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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