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梓怡 被告 龎建國 上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簡字第60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