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號1樓法定代理人 張斐卿 送達代收人 陳頤璇
40號1樓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賴琦琳 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共計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賴琦琳、 馬錦煌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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