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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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勝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勝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勝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勝富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1日下午│104年3月21日下午│104年4月5日下午6│││某時許│4時許│時47分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1159號│偵字第905號│字第123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967號│893號│566號││├────┼────────┼────────┼────────┤││判決│104年6月12日│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決││967號│893號│566號││├────┼────────┼────────┼────────┤││判決│104年7月27日│104年8月3日│104年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683號│字第11157號│字第11897號│││(編號1至3,已定│(編號1至3,已定│(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應執行有期徒刑8│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月,如易科罰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19日下午│104年3月23日下午││││1時許│3時3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174、17909│字第16174、17909││││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468號│1468號│││├────┼────────┼────────┼────────┤││判決│104年9月2日│104年9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468號│1468號│││││││││├────┼────────┼────────┼────────┤││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4661號│字第14661號││││(編號4至5,已定│(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